加利福尼亞州的一個聯邦法院根據美國法律已經駁回原告索賠好時公司搶占某巧克力圖標的訴訟。由Leon Khasindailidesusonganzhikonghaoshigongsidechanpindeguanggaohebiaoqiansuozaochengdewudaoxingweiweifanlejixiangjialifuniyazhoudefalvguiding。jiazhoubeibushenghesaibumendelianbangfaguan Edward J. Davila裁定,該項指控在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法案(1990年關於營養標簽和教育法的修訂案)中無效。
好時的論點是基於一項關於不能施行除了美國政府規定以外的聯邦法律,並且該公司還指出了2012年美國法院的立案中第九次上訴的案例(POM Wonderful LLC公司與可口可樂公司)。但是最終,這些論點沒能說服法院。
法官寫道:“在這起法案中,原告提起訴訟並無執行聯邦法律。相反的,原告的訴訟是基於平行州法律中描述FDCA和的NLEA的相關條例。 原告的多重索賠是建立在州法律基礎之上的,如在謝爾曼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法,其中規定了類似的標簽要求;如果是不相同的標簽,要求在FDCA和NLEA條例的共同管理之下。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拒絕判定搶占私人標簽的說法。 Davila法官也拒絕了好時的論點(Khasin缺乏相關法律的例證),然而他在11月9日的裁決不會使好時陷入完全慘敗的境地。 在這件案例中,根據州和聯邦法律,一些違反承諾的索賠申請並未被采納。 在(zai)訴(su)訟(song)中(zhong)的(de)一(yi)些(xie)指(zhi)控(kong)中(zhong)對(dui)好(hao)時(shi)使(shi)用(yong)違(wei)法(fa)的(de)抗(kang)氧(yang)化(hua)劑(ji)進(jin)行(xing)索(suo)賠(pei),因(yin)其(qi)不(bu)符(fu)合(he)巧(qiao)克(ke)力(li)和(he)可(ke)可(ke)產(chan)品(pin)的(de)標(biao)準(zhun),且(qie)忽(hu)視(shi)了(le)在(zai)其(qi)產(chan)品(pin)標(biao)簽(qian)中(zhong)使(shi)用(yong)的(de)成(cheng)分(fen)的(de)常(chang)用(yong)的(de)或(huo)一(yi)般(ban)性(xing)的(de)名(ming)稱(cheng)。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