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道今年6月間,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簡稱“山西汾酒(600809)”)曾在其銷售公司內部通知召回該企業於2012年3、4月生產並流入山西市場的53度“黃蓋汾酒”,召回原因是上述黃蓋汾內有黑色漂浮物。報道引發各種猜測、質疑。
29日,山西汾酒首度作出公開回應稱,公司在例行檢查中發現,53度玻璃汾的個別產品中有黑色微粒,“此後,山西汾酒首先對該產品的銷售片區庫存產品進行廣泛抽樣複檢,經過產品追溯,發現該產品為成裝一分廠成三車間生產的53度玻璃汾部分批次中的少量產品”。
山西汾酒表示,經過對該產品生產流程各環節的認真檢查,確定原因為,“公(gong)司(si)為(wei)提(ti)高(gao)產(chan)品(pin)的(de)澄(cheng)明(ming)度(du),提(ti)升(sheng)產(chan)品(pin)品(pin)質(zhi),在(zai)成(cheng)裝(zhuang)一(yi)分(fen)廠(chang)成(cheng)三(san)車(che)間(jian)更(geng)換(huan)了(le)精(jing)濾(lv)設(she)備(bei)。期(qi)間(jian),由(you)於(yu)工(gong)作(zuo)人(ren)員(yuan)操(cao)作(zuo)不(bu)當(dang),造(zao)成(cheng)間(jian)斷(duan)性(xing)精(jing)濾(lv)不(bu)徹(che)底(di),使(shi)部(bu)分(fen)批(pi)次(ci)的(de)少(shao)量(liang)產(chan)品(pin)中(zhong)含(han)有(you)極(ji)其(qi)細(xi)小(xiao)且(qie)目(mu)視(shi)不(bu)可(ke)見(jian)的(de)活(huo)性(xing)炭(tan)微(wei)粒(li)“。後來,這些產品在貨架期靜置期間,由於活性炭的吸附作用而形成目視可見的微小積聚點,也就是此前報道中所說的“黑色漂浮物”。
山西汾酒集團企業文化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柳靜安表示,根據國家相關標準,活性炭廣泛用於純淨水、酒類、飲料等生產過程。事發後,山西汾酒即委托山西大學生命科學院對所涉產品進行了評估,確認對人體沒有危害,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據了解,該產品主要銷售在山西市場。柳靜安說,事後,山西汾酒主動對3-4月份生產的53度玻璃汾進行退貨更換,但不排除在一些零售店麵還存在少量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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